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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伊斯兰教的人民在其三大节日屠宰自己食用的牛羊应免征屠宰税并放宽检验标准的通令
原文作者:佚名  文章录入:码语者  发布时间:2006-12-25 15:08:34    

  文  号: 标  题: 关于伊斯兰教的人民在其三大节日屠宰自己食用的牛羊应免征屠宰税并放宽检验标准的通令 颁布日期: 1950年12月2日 实施日期: 1950年12月2日 终止日期:   类  别: 民族事务 颁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政务院 内  容:  政务院关于伊斯兰教的人民在其三大节日屠宰自己食用的牛羊应免征屠 宰税并放宽检验标准的通令  全文   为照顾民族习惯,遇伊斯兰教(回教)之尔代(新疆称肉孜节)、古尔 邦(即宰牲节)、圣祭(新疆称冒路德节)三大节日,对信仰伊斯兰教各民 族人民自己食用的牛羊,应予免征屠宰税;其有限制宰牛的规定者,并应 由各省(市)税务机关商承省(市)人民政府定出放宽检验标准的具体办 法。望即遵照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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