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税务条例(附英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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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作者:佚名 文章录入:码语者 发布时间:2006-12-25 15:08: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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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标 题: 税务条例(附英文)
颁布日期: 1947年5月3日
实施日期: 1947年5月3日
终止日期:
类 别: 税务及房产类
颁布单位:
内 容:
税务条例 (第112章) 目 录 条次 部 导 言 简称 释义 税务委员会之设立。总督委任税务局局长及其他 人员之权力 .权力及职务之行使及执行 官方保密 部 物 业 税 物业税之征收 .应评税值之确定 .1983年4月1日或以后应评税值之确定 (已撤销) 空置楼宇物业税之扣减及退还 .释义 .物业税退还申请 .坏帐 部 薪 俸 税 薪俸税之征收 从职业所得入息之定义 .对夫妻分别课薪俸税,除非选择分别计算 .作出共同评税选择或撤回之时间及方式 A.(已撤销) B.应评税入息之确定 C.有收益之职位或职业 D.入息之收取 .应评税入息之调整 A.亏损之处理 B.应课税入息实额之确定 BA.慈善捐款 .薪俸税之计算 部 利 得 税 .利得税之征收 .某等款项视为业务上之收入 A.接受入息之权利转让 B.(已撤销) C.结束业务时商品存货价值之评估 D.结束后之收入及开支 .应课税溢利之确定 A.准予扣除之认可退休金计划特别供款 B.科学研究之开支 C.工业教育之费用 D.认可慈善捐款 E.专利权等之购买及出售 .不获给予之扣除额 .计算溢利之根据 A.1974/1975课税年度之应评税溢利 B.1975年4月1日开始之各课税年度应评税溢 利之计算根据 C.在1974年4月1日或该日以后开始之课税年 度内开始从任何来源获得溢利 D.在1975年4月1日开始之各课税年度内停止 从任何来源获得溢利 E.帐目结算日期之更改及划分 F.应课税溢利之调整 .亏损之处理 A.亏损之计算 B.认可慈善捐款 C.1975年4月1日后亏损之处理 D.1975年4月1日后亏损之计算 E.亏损额之调整 .某等非寓居香港人士之责任 A.为非居港人士缴税之人士 B.为非居港人士就某等溢利缴税之人士 .某等行业之应评税溢利应以营业一百分率计算 A.从影片、专利权、商标等所得之应评税溢利之 计算法 .合伙营业之评税 A.确定合伙营业溢利或亏损之分配 B.有限责任合伙人虚亏之免除 .人寿保险公司应评税溢利之确定 A.确定非经营寿险保险公司之应评税溢利 AA.合资保险公司 B.寓居香港船东应评税溢利之确定 C.寓居香港机主应评税溢利之确定 D.非寓居香港机主应评税溢利之确定 E.航运溢利总额及飞行溢利总额之替代计算 .会所、同业公会等 .从利得税中扣除物业税 .某等股息及溢利可免列入其他人士之应课税溢 利内 A.某等溢利毋须缴税 第Ⅴ部 免 税 额 .免税额,一般规定 .基本免税额 .已婚人士之免税额 .受扶养父母之免税额 .子女之免税额 .单身父母之免税额 .对第30条及第31条之补充条款 部 折旧及其他 .工业楼宇及建筑物之期初免税额及每年免税额 .工业楼宇及建筑物之结余损失免税额及结余收 益课税 A.关于租约所赋权益终止时之特别规定 B.购置时未经使用之楼宇及建筑物 .商业楼宇或建筑物之重建免税额 A.有关规定对机器或设备之适用范围 .机器或设备之最初免税额及每年免税额 A.按分期付款合约购置之机器及设备所获给予 之期初免税额及每年免税额 .机器或设备之结余损失免税额及结余收益课税 A.以一个价格合售之资产内个别资产成本之断 定 B.局长有权断定一项出售资产之真正价值 C.合伙营业有变更时,有关免税额之特别规定 .机器或设备之更换 A.扣减免税额对其后免税额之计算并无影响 B.机器或设备在分类聚合制度下获给予之期初 免税额及每年免税额 C.分类聚合制度何时不适用 D.分类聚合制度下之结余损失免税额及结余收 益课税 E.有关租赁机器或设备之资本开支根据本部所 获得之免税额 .释义 A.(已撤销) 部 个人入息课税 B.释义 .个人入息课税之选择 .入息总额之计算 A.征税之课税评定 B.(已撤销) .课税率 A.(已撤销) 部 双重课税宽免办法 .(已撤销) .就英联邦入息税而给予之宽免待遇 .官方保密 —48.(已撤销) .双重课税协定 .税款扣除额 第Ⅸ部 报税及其他 .须填具之报税表及资料 A.要求提供有关资产及负债等申报书之权力 B.签发搜查令之权力 C.保存业务记录 D.保存租金记录 .由公职人员及雇主提供之资料 .可代无行为能力者或非寓居香港人士行事之人 .纳税人去世后其遗嘱执行人所须负之责任 .(已撤销) .首席合伙人代合伙营业行事 A.共同业主及联合业主 .主要负责人员代公司或团体行事 .通知书之签署及送达 A.(已撤销) 部 评 税 .由评税主任评税 A.临时评税 .补充评税 .某等交易及转让不予理会 A.意图规避赋税责任之交易 B.利用亏损逃税 .局长发出通知书 .评税等之效力 A.委任在联合王国之代理人 A部 暂缴薪俸税 B.缴纳暂缴薪俸税之责任 C.暂缴薪俸税数额 D.暂缴薪俸税缴税通知书 E.暂缓缴纳暂缴薪俸税 F.暂缴薪俸税款额用以缴纳薪俸税 B部 暂缴利得税 G.缴纳暂缴利得税之责任 H.暂缴利得税数额 I.暂缴利得税缴税通知书 J.暂缓缴纳暂缴利得税 K.暂缴利得税款额用以缴纳利得税 C部 暂缴物业税 L.缴纳暂缴物业税之责任 M.暂缴物业税数额 N.暂缴物业税缴税通知书 O.暂缓缴纳暂缴物业税 P.暂缴物业税款额用以缴纳物业税 部 反对及上诉 .反对 .税务上诉委员会之组织 .向税务上诉委员会上诉之权利 .根据第66条提出之上诉,移交最高法院原讼法 庭而非税务上诉委员会聆讯及裁决 .税务上诉委员会对上诉事项之聆讯及处理 .向最高法院原讼法庭提出之上诉 A.就税务上诉委员会之裁决直接向最高法院上 诉法庭上诉之权利 .最终决定之评税或修订评税 A.评税主任改正错误之权力 B.丈夫与妻室 第Ⅻ部 税款之缴交及追收 .有关缴税之规定 .税款包括罚款等 —74.(已撤销) .税款可作为民事债项(经由地方法院)追收 A.(已撤销) .向纳税人之债务人追收税款 .向离港人士追收税款 A.凡遇欠税得拒绝发给出港证予船舶及飞机 .(已撤销) Ⅲ部 发还税款 .发还多缴之税款 Ⅳ部 罚则与罪项 .对于未有填具报税表、作不正确填报等行为之 罚则 A.(已撤销) .触犯保密规定及其他事项者均属违法 .有关欺诈等行为之刑罚规定 A.某种情况下之补加税款 B.就补加税罚款之评定向税务上诉委员会提出 上诉 .纵有诉讼,仍须纳税 .检控须得局长之批准 Ⅴ部 一般规定 .制订规则之权力 .税务委员会可指定所用表格 .总督会同行政局之一般豁免权 A.退休计划之批准 .慈善团体可获豁免 .过渡条款 附表 标准税率 附表 税率 附表 公用事业公司 附表 免税额 附表 有关税务(修订)(第3号)条例之保留 条款 附表 第一部 证券 第二部 团体 本条例旨在征收物业、入息、溢利及利息等税 〔1947年5月3日〕 第Ⅰ部 导 言 1.简称 本条例定名为税务条例。 2.释义 (1)在本条例内,除按照上下文另具意义者外,下开各词应解释如 下—— “执行合伙人”就合伙营业而言,指积极参与该合伙营业之控制、管 理或营业运作之合伙人; “代理人”就非寓居本港人士或就合伙营业中有任何合伙人为非寓居 本港人士者而言,包括下列人士—— (a)上述人士或合伙营业在本港之代理人、受权人、代理商、接收 人或经理人;及 (b)任何在本港代该人或该合伙营业收取在本港赚取或获得之溢利 或收入之人士; “认可慈善捐款”指捐给任何根据第88条之规定获豁免缴税之公共 慈善机构或信托团体作慈善用途之款项,亦指捐给政府、市政局或区域市 政局作慈善用途之款项; “认可退休金计划”指局长当时根据第87A条之规定批准之退休金 计划或其中一部分; “应评税入息”指任何人士在任何课税年度内,按照第11B、第1 1C及第11D条确定之应评税入息;而“应评税入息实额”指按照第1 2条调整后之应评税入息; “应评税溢利”指任何人士在任何课税年度之课税基期内按照第四部 规定计算之应缴税溢利; “评税主任”指根据本条例委任之评税主任; “助理局长”指根据本条例委任之助理税务局局长; “获授权代表”指获他人书面授权,代其办理本条例范围内事务之人 士; “评税基期”就任何课税年度而言,指该年度内最后须课税入息或溢 利之计算期间; “动产抵押契据”指按照《动产抵押契据条例》(第20章)可予登记 之动产抵押契据; “团体”指任何政治、法人或学术团体,亦指任何公司、联谊会、团 契或社团,不论其已否注册为法团; “商业”包括农业经营、家禽及猪只饲养、公司将楼宇或其中一部分 出租或分租,及任何人士将其本人根据批约或租约(政府批约或租约除外) 所持有之楼宇或其中一部分分租; “存款证”指与存放于发证人或其他人士处之任何货币存款有关之文 件;该文件承认有义务将一笔指定数额之款项(不论是否连同利息)支付 与持有人或依记名人之指示支付之;不论有无背书,该文件可借交付而转 移收取该笔款项(不论是否连同利息)之权利; “局长”指根据本条例委任之税务局局长; “公司”指任何按照本港或其他地方之现行法例或有效之特许状成立 或登记之公司,但不包括合作社或工会; “债券”指《公司条例》(第32章)第2条第(1)款所指之债券; “存款”指《银行业条例》(第155章)第2条第(1)款所指之存 款; “副局长”指根据本条例委任之副税务局局长; “遗嘱执行人”指任何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或管理死者遗产之 其他人士;并包括由根据信托创办人最后遗嘱而设立之信托基金所委任之 受托人; “财务机构”指—— (a)按照《银行业条例》(第155章)领有牌照或登记之获授权机 构; (b)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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