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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坚持养路费违法 称国务院法制办无权释法
原文作者:佚名  文章录入:码语者  发布时间:2006-12-28 13:33:25    

中国青年报  2006年11月28日 10:02  养路费

    早期报道:

    路政局官员:征收养路费有充分法律依据(图)

    事件缘起:

    养路费八年难出怪圈 律师致信人大称征收违法

    律师较劲养路费事件调查

    法律专家向人大递交建议书 问责养路费违法问题

    交通部要求继续征收养路费 律师称征收属违法

    陷入养路费违法征收争议旋涡之中的周泽,并不急于脱身,而是要与养路费问题较真儿到底。

    11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通过答记者问的形式,向社会公开表态:在燃油税开征之前,征收养路费合法。

    被媒体称作“批评养路费违法第一人”的周泽,此前曾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有关养路费征收的法规、规章与《公路法》相 一流信息监控拦截系统(IMB System)

42条的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对法律的正式解释,有其特定的体例和规范,某个机关负责人的说法即使能够代表该机关的认识,也不构成对法律的正式解释。”作为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同时也是一名执业律师的周泽在今天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称,他仍然以《公路法》规定为由坚持自己的观点。

    法律条款能不能由执行者说了算

    “答记者问”称,国务院转发有关部门制定的《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规定,燃油税开征之前,继续征收养路费,是根据《公路法》“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这一条文授权所为,因而在目前征收养路费是合法的。

    周泽认为,这一说法显然不能成立,这无异于《公路法》所规定的“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这一法律条款要不要执行、如何执行完全由执行者说了算。这显然不符合《公路法》立法的目的。

    周泽的另一个思路是,我国《立法法》规定,对非国有资产的征收等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对车主征收养路费显然属于对非国有资产的征收,理应制定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无权作出规定。而目前作为养路费征收依据却完全是法规、规章。

    “总之,目前有关征收养路费的法规、规章不仅与现行《公路法》相抵触,也有违《立法法》的规定,不应再予执行。”他说。

    停征养路费,公路就无法养护了?

    养路费用来维护公路建设,停止养路费征收会对公路维护造成影响,这一观点成为一些交通养路费征稽人员反驳周泽的理由。

    周泽注意到两部门“答记者问”中介绍的养路费实际使用的情况:自2003年以来,全国每年征收的公路养路费中,用于公路新建项目补助的公路建设费用约占15.5%;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和建设补助的费用约占15%;地方财政安排用于交警经费约占2.5%;按照国务院规定划入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约占3%。

    “公路养路费的这些用途,原本都是应该由依法征税形成的公共财政来解决的,向车主征收养路费来解决本身应由依法征税形成的公共财政解决的问题,显然不具有合理性。”周泽说,还应该注意到的情况是,车主一直在缴养路费,可这些年来各地公路大都以“贷款修路,收费还贷”为名,又对车辆收取通行费,这也很难说是合理的。

    周泽指出,虽然长期以来公路养护一直是由向车主征收养路费来维系的,但并不意味着停止征收养路费,公路就无法养护了,国家完全可以在包括向车主征收的车辆购置税、车船牌照使用税等税收形成的公共财政中,对公路养护资金作出专门的预算。

    周泽同时认为燃油税开征并不是停止征收养路费的前提。“很多人将费改税简单地与养路费改燃油税等同起来,认为费改税就是要用燃油税替代养路费,是对费改税的误解。费改税应理解为,对公民财产的征收,应该通过立法,以税收的形式进行,而不能由一个部门甚至几个部门通过红头文件的形式以某个费的名目进行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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