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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保险公司关于对企业全面实行财产保险报告的通知
原文作者:佚名  文章录入:码语者  发布时间:2006-12-28 17:50:38    

  文  号: 标  题: 批转市保险公司关于对企业全面实行财产保险报告的通知 颁布日期: 1987年6月30日 实施日期: 1987年6月30日 终止日期:   类  别: 保险 颁布单位: 市保险公司 内  容:  批转市保险公司关于对企业全面实行财产保险报告的通知  通知   我市自一九八0年恢复国内保险以来,保险事业发展较快,对防灾补 损、稳定企业经营、安定人民生活、聚集建设资金,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到目前为止,全市已有三千六百多个企业的八十多亿元资产参加了企业财 产保险,有近四百起灾害事故得到了保险赔款,累计补偿金额九百余万元, 使受灾企业及时恢复了生产和经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企 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以及厂长(经理)负责制的实行,企业的经济 责任加重了。为了适应改革的需要,对企业全面实行财产保险已是势在必 行。这一方面可以使企业对不可预测的灾害事故在经济上能得到保障,实 现长期稳定的经营。另一方面,扩大企业财产保险,可以积极聚起更多的 社会保险基金,增强对可能发生的重大风险的抗御能力,逐步建立起我市 的经济补偿制度。为此,根据国务院国发[1982]27号,国发[1 984]151号,以及省政府苏政发[1987]64号文件精神,提 出我市全面实行企业财产保险的意见如下:   一、凡在我市(含五县)的各类企业,包括中央各部、省及外地在宁 企业(除经国务院批准实行行业统筹保险的事业),都应向所在地的保险公 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   二、企业参加财产保险应保足保全,其中固定资产按帐面原值投保, 流动资产、专项物资和专项工程支出按帐面余额投保,已经摊销或不列入 帐面的财产可以估价投保,在建工程按工程预算总额投保。   三、各类企业的财产保险,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企业财产保险条款》 和有关规定,根据不同危险程序分别确定保险费率。对于一次缴付保险费 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缴付。   四、参加财产保险的企业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财产损失,由保险公 司及时给予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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