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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
原文作者:佚名  文章录入:码语者  发布时间:2006-12-29 11:58:43    

nbsp;                             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

                    (1955年5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第一条  为保护国家货币和人民利益,便利流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残缺人民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持向中国人民银行照全额兑换:(一)  票面残缺不超过五分之一,其余部分的图案、文字,能照原样连接者;(二)  票面污损、熏焦、水湿、油浸、变色,但能辨别真假,票面完整或残缺不超过五分之一,其余部分的图案、文字,能照原样连接者。

  第三条  票面残缺五分之一以上至二分之一,其余部分的图案、文字,能照原样连接者,应持向中国人民银行照原票面额半数兑换,但不得流通使用。

  第四条  凡残缺人民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兑换:(一)  票面残缺二分之一以上者;(二)  票面污损、熏焦、水湿、油浸、变色,不能辨别真假者;(三)  故意挖补、涂改、剪贴拼凑、揭去一面者。

    不予兑换的残缺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打洞作废,不得流通使用。

  第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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