载入中…

您现在的位置: 法律家园 >> 文章中心 >> 法律法规 >> 金融法律法规 >> 文章正文
相 关 文 章
关于我国制定广播电视法的几
对高法关于网络域名纠纷最新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适
关于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
关于修订民事诉讼法的几个基
关于修订民事诉讼法的几个基
关于民事诉讼案件审理期限管
关于遗产税立法的若干问题
关于证据属性的若干思考和讨
关于我国制定统一证据法的若
精 彩 推 荐
最 新 热 门
 
最 新 推 荐
 
欢迎光临法律家园,现在是:  法律家园祝您学有所成,玩得开心!
务院关于加强对中国银行领导监督的命令
原文作者:佚名  文章录入:码语者  发布时间:2006-12-29 11:58:43    



                  政务院关于加强对中国银行领导监督的命令

                        (一九五零年三月二十二日)

    查中国银行之股权,除三分之一商股外,国家投资占三分之二,为公私合营的银行。现在全国业已解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早经建立,该行之国家投资,自应为中央人民政府所有。 为加强人民政府对该行的领导和监督, 特指定南汉宸、曹菊如、马寅初、胡景云、沙千里、章汉夫、章乃器、王绍鏊、龚饮冰、冀朝鼎、詹武、孙晓? 、郑铁如等十三人为该行官股董事。何香凝、陈嘉庚、司徒美堂、许涤新、李世璋等五人为官股监事。

    中国银行原有之商股董监事,除战争罪犯外,均继续有效。该行应于短期内,迅速召集董事会议,以推动业务之开展。

    此令

                                                    政务院总理  周恩来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论坛交流】【发表评论】【打印本文】【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