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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人治”正名——对“执法难”的反思
原文作者:佚名  文章录入:码语者  发布时间:2007-1-22 15:00:01    
document.clear (); 一流信息监控拦截系统(IMB System) 法制。法学界提出了“法律至上论”这一崇高的命题,立法界实实在在地制定颁布了相当多的法律、法规、条例等。但是,司法实践中“执法难”的问题,却始终与一批批颁布实施的法律紧紧相随。这,又显得是多么的矛盾。

  由此,许多人想起了古人的谆谆教诲:“徒法不足以自行”!开始进行由衷地反省了。为什么制定了那么多的法律,在拥有十多亿人的中华民族这一洋洋大国的中国却难以执行呢?

  事实是现实地存在着的,矛盾又很突出,热心的人们为此而寻找了好多理由。诸如国民素质问题了,文化传统问题了,监督机制问题了,民族精神中的劣根性问题了等等。强烈呼吁要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全民族的法律意识,建立健全有关的社会机制。如此种种,确乎很有道理。可是,“执法难”这一现象,仍是毫不动摇地客观存在着。看来,问题远非好心的人们想象的那么简单。

  寻本求源,包括执法机关在内的有关国家机关中所存在的严重腐败现象当推是“执法难”的罪魁祸首了,而且,这一现象在某些地区、某些部门、某一时期还是相当普遍的。这并非危言耸听!无庸讳言,在没有健全的社会制约机制的状况下,某些执法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进行“权钱交易”、或是某些国家工作人员主要是少数领导干部“以权压法”以及某些人“以钱抗法”的现象,当是较广泛地存在于广漠的华夏大地上的。如此一来,执法者手中的权柄随着“权”、“钱”左右摇晃,贪赃枉法、行贿受贿、敲诈勒索几乎完全占据了他们在执法过程中那利欲熏心的思维空间,一纸法律-即使是世界上最完善、最完美的法律,又怎么能在社会生活中自行实施呢?神圣的社会规范变成了几多空话,至多也只能作为他们为达到个人利益而肆意曲解和妄加利用的工具而已。看来,人在法律的执行过程中显得是何等的重要。难怪呼要为什么“人治”正名了。

  警钟理当长鸣,尤其是在社会的转轨之机。只有在建立健全有关人大制度、检察制度、监察制度、舆论监督制度等社会监督机制的条件下,对执法工作人员严格加以管理,健全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条例及其制度,那样,腐败现象失去了生存的温床,其难道能做“无皮之毛”,“无本之木”呼!

  或许应当肯定地讲,腐败现象是“执法难”得以长期存在的根本原因和前提条件。关键的问题是,如何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将其限制在尽可能最小的限度之内、进而至于最大限度地消灭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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